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南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叁年伍月貳拾伍日起,延長
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2月25日執行羈押,至103年5月2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本案雖業經本院審理終結,惟尚有上訴或執行程序,且本案被告經原審宣告之刑非輕,被告於本案除持有具殺傷力之槍彈外,並持之做為對被害人私行拘禁之工具,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且作案後復曾先潛逃至花蓮,再返回高雄,被告畏罪逃亡之情昭然可見,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5月2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王 金 全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