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3,上訴,341,2014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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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3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蔣金芳
選任辯護人 詹志宏律師
李明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蔣金芳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
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蔣金芳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胡 文 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宜 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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