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3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岳勳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岳勳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叁年陸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鄭岳勳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執行羈押,至103年6月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鄭岳勳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6月4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巫 淑 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盧 威 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