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3,上訴,502,201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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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5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文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楊 萬 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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