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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清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清水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7至8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清水(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攜帶兇器竊盜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3年4月11日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更定應執行刑相關須知足稽,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修正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已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
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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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不得併合處罰【即不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需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若有請求時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之;
反之受刑人若未為請求則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故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數罪併罰案件,如宣告刑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除經受刑人本人(不包括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此與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之規定不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檢察官尚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為聲請。
足見修正後之規定,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整體觀察,修正後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惟所謂「數罪併罰」,依同法第50條之規定,係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始併合處罰之,裁判確定後另犯罪,不在數罪併罰規定之列,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98號解釋意旨參照。
又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是一人犯數罪,是否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應分別將各案犯罪之發生時期(即犯罪時),與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作比較,視其各罪之犯罪時,係在該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前,抑在該案裁判確定後,以決定其各罪宣告刑有無數罪併罰之適用。
四、經查:
(一)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就附表編號1至4、7至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部分聲請為正當。
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而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至4、8所示之罪刑,與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
然受刑人於103年4月11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更定應執行刑相關須知1份在卷可稽,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39號案件)為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上開案件之判決確定時點,經本院調閱該案全卷,其判決書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於102年7月2日寄存於北山派出所,業經本院核閱無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送達證書影本見本院卷第34頁),是該案於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102年7月12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受刑人於收受判決後10日加計在途期間3日即102年7月25日內未提起上訴,該判決於102年7月25日24時即102年7月26日零時確定。
又附表編號5、6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犯罪時間分別為102年7月26日10時許、102年7月26日12時許,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69號判決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10頁),則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點即係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之裁判(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39號刑事判決)確定後所為,揆諸前揭說明,自不符合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自不得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現行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廖 穗 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准予定應執行刑部分不得抗告。
駁回聲請部分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成 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羅清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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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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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罪 │竊盜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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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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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年03月06日 │102年03月17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年 度 案 號│102年度偵字第1234號 │102年度偵字第1234號 │
├─┬──────┼──────────┼──────────┤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39號 │102年度易字第239號 │
│實│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2年06月19日 │ 102年06月19日 │
├─┼──────┼──────────┼──────────┤
│確│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39號 │102年度易字第239號 │
│決│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07月26日 │ 102年0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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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
│、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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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 │102年度執字第1821號 │102年度執字第1821號 │
│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 │
│ │緝字第399號) │緝字第399號) │
│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
│ │徒刑9月) │徒刑9月) │
│ │(執行中,執行期滿日│(執行中,執行期滿日│
│ │至103年6月26日) │至103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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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3 │ 4 │
├────────┼──────────┼──────────┤
│罪 名│竊盜罪 │竊盜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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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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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年03月18日 │102年03月2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年 度 案 號│102年度偵字第1234號 │102年度偵字第1234號 │
├─┬──────┼──────────┼──────────┤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39號 │102年度易字第239號 │
│實│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2年06月19日 │ 102年06月19日 │
├─┼──────┼──────────┼──────────┤
│確│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39號 │102年度易字第239號 │
│決│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07月26日 │ 102年07月26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
│、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備 註│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 │102年度執字第1821號 │102年度執字第1821號 │
│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 │
│ │緝字第399號) │緝字第399號) │
│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
│ │徒刑9月) │徒刑9月) │
│ │(執行中,執行期滿日│(執行中,執行期滿日│
│ │至103年6月26日) │至103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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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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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102年07月26日10時許 │102年07月26日12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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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年 度 案 號│102年度毒偵字第798號│102年度毒偵字第7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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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669號 │102年度訴字第669號 │
│實│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2年12月12日 │ 102年12月12日 │
├─┼──────┼──────────┼──────────┤
│確│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669號 │102年度訴字第669號 │
│決│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12月31日 │ 102年12月3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是,得易科罰金、得易│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備 註│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 │103年度執字第325號 │103年度執字第326號 │
│ │(執行中,執行期滿日│(執行中,執行期滿日│
│ │至104年2月26日) │至104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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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
│罪 名│竊盜 │竊盜罪 │
│ │(攜帶兇器竊盜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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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102年05月22日 │102年07月1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年 度 案 號│102年度偵字第2694號 │102年度偵字第26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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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南投地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上易字第65號 │102年度易字第596號 │
│實│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3年02月25日 │ 102年11月29日 │
├─┼──────┼──────────┼──────────┤
│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南投地院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上易字第65號 │102年度易字第596號 │
│決│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02月25日 │ 103年02月1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是,得易科罰金、得易│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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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 │103年度執字第743號 │103年度執字第744號 │
│ │(執行中,執行期滿日│(執行中,執行期滿日│
│ │至105年12月26日) │至106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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