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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董泳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董泳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董泳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林 靜 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 珍 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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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 │有期徒刑3月,如易 │有期徒刑6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10│科罰金,以新臺幣10│科罰金,以新臺幣10│
│ │00元折算1日 │00元折算1日 │00元折算1日 │
├──────┼─────────┼─────────┼─────────┤
│犯罪日期 │102.05.21 │102.05.21 │102.07.02 │
├──────┼─────────┼─────────┼─────────┤
│偵查機關 │彰化地檢102年度毒 │彰化地檢102年度毒 │彰化地檢102年度毒 │
│年度案號 │偵字第1141號 │偵字第1141號 │偵字第1266號 │
├─┬────┼─────────┼─────────┼─────────┤
│最│法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839號│102年度訴字第83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94│
│實│ │ │ │5號 │
│審├────┼─────────┼─────────┼─────────┤
│ │判決日期│102.09.18 │102.09.18 │103.01.22 │
├─┼────┼─────────┼─────────┼─────────┤
│ │法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確├────┼─────────┼─────────┼─────────┤
│定│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839號│102年度訴字第83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94│
│判│ │ │ │5號 │
│決├────┼─────────┼─────────┼─────────┤
│ │判決確定│102.10.08 │102.10.08 │103.02.27 │
│ │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2曾定應執行│編號1、2曾定應執行│編號3、4曾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8月(已執 │有期徒刑8月(已執 │有期徒刑8月。 │
│ │畢)。 │畢)。 │ │
└──────┴─────────┴─────────┴─────────┘
┌──────┬─────────┬─────────┬─────────┐
│編 號 │ 4 │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10│ │ │
│ │00元折算1日 │ │ │
├──────┼─────────┼─────────┼─────────┤
│犯罪日期 │102.07.02 │ │ │
├──────┼─────────┼─────────┼─────────┤
│偵查機關 │彰化地檢102年度毒 │ │ │
│年度案號 │偵字第1266號 │ │ │
├─┬────┼─────────┼─────────┼─────────┤
│最│法院 │ 臺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94│ │ │
│實│ │5號 │ │ │
│審├────┼─────────┼─────────┼─────────┤
│ │判決日期│103.01.22 │ │ │
├─┼────┼─────────┼─────────┼─────────┤
│ │法院 │ 臺中高分院 │ │ │
│確├────┼─────────┼─────────┼─────────┤
│定│案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94│ │ │
│判│ │5號 │ │ │
│決├────┼─────────┼─────────┼─────────┤
│ │判決確定│103.01.22 │ │ │
│ │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3、4曾定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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