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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富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富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范富偉因重利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巫 淑 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盧 威 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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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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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重利 │重利 │重利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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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共9次 │有期徒刑3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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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9年12月2日 │99年8月1日至100年1月│100年1月15日 │
│ │ │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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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20837號 │第1120號 │第11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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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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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3038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1354 │102年度上易字第1354 │
│ │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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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2年11月27日 │103年2月20日 │103年2月20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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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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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 │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3038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1354 │102年度上易字第1354 │
│ │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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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定│102年12月23日 │103年2月20日 │103年2月20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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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易服社勞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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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5542號(編號2、3定刑 │
│ │第1621號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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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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