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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英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03年度執聲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英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廖英翔因恐嚇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又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公布施行,並於102年1月25日生效,惟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最重本刑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且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6月以下之宣告刑,而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規定,均得併合處罰,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刑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廖 穗 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廖英翔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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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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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重利 │重利 │重利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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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共4次│有期徒刑3月共2次│有期徒刑2月共10 │
│ │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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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9年12月底某日、│99年11月24日、 │99年2月28日至100│
│ │100年2月28日、99│99年11月底某日 │年3月8日 │
│ │年9月1日、99年7 │ │ │
│ │月2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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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0年度 │ 臺中地檢100年度少連偵字第20號等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998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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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 │100年度中簡字第 │ 100年度易字第2184、2679號 │
│事│ │1567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0年9月30日 │ 101年8月29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 │100年度中簡字第 │ 100年度易字第2184、2679號 │
│判│ │1567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0年10月31日 │ 102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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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為 得 易 科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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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981號(編號1至4定刑有期徒刑1 │
│ │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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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廖英翔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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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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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重利 │重利 │恐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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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共2次│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共2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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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9年12月2日、99 │99年12月間某日至│99年12月底至100 │
│ │年12月7日、100年│100年3月7日 │年2月24日、100年│
│ │1月2日 │ │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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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2年度 │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4673號等 │
│年 度 案 號 │少連偵字第41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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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 │ 102年度上易字第1354號 │
│事│ │3038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2年11月27日 │ 103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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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 │ 102年度上易字第1354號 │
│判│ │3038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12月23日 │ 103年2月20日 │
├─┴───────┼────────┼────────┬────────┤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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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5542號(編號5│
│ │執更字第981號( │至7定刑有期徒刑10月) │
│ │編號1至4定刑有期│ │
│ │徒刑1年9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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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廖英翔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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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恐嚇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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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共2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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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9年12月下旬某日│ │ │
│ │、99年8月11日至 │ │ │
│ │99年10月28日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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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0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4673號等 │ │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 │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 │ │ │
│事│ │1354號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3年2月20日 │ │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 │ │ │
│判│ │1354號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2月20日 │ │ │
├─┴───────┼────────┼────────┼────────┤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得易科、社勞 │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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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 │ │ │
│ │字第5542號(編號│ │ │
│ │5至7定刑有期徒刑│ │ │
│ │10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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