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3,聲,749,2014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弘友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弘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弘友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8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鄭 永 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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