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祐旭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祐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祐旭前犯強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3年5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10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雅 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