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3,聲,761,201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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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偉誠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偉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偉誠前犯強盜、詐欺、侵占等罪,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8月確定後,移送合併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3年5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8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雅 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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