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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馬國瑜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36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國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3 年5 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 年4 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楊 文 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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