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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美麗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美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邱美麗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5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年10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陳 玉 聰
法 官 王 邁 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趙汝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1 │ 2 │ 3 │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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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妨害自由│恐 嚇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恐 嚇 │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
│ │4月 │3月 │3月 │4月 │3月 │
│ ├────┴────┴─────┴────┴────┤
│ │ 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
├─────────┼────┬────┬─────┬────┬────┤
│犯罪日期 │96.12.20│96.12.20│96.12.21 │97.1.19 │97.01.19│
├─────────┼────┴────┴─────┴────┴────┤
│偵查(自訴)機關 │ 苗栗地檢 │
│年 度 案 號 │ 97年度偵字第681、3535、3627、3 816號 │
├──┬──────┼─────────────────────────┤
│最後│法院 │ 苗栗地院 │
│事實├──────┼─────────────────────────┤
│審 │案號 │ 97年度訴字第562號 │
│ │ │ │
│ ├──────┼─────────────────────────┤
│ │判決日期 │ 97.11.06 │
├──┼──────┼─────────────────────────┤
│ │法院 │ 苗栗地院 │
│確定├──────┼─────────────────────────┤
│判決│案號 │ 97年度訴字第562號 │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8.6.15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案件 │ │ │ │ │ │
├─────────┼────┴────┴─────┴────┴────┤
│ │苗栗地檢98年度執緩字第6號緩刑2年 │
│備 註 │ 囑託 │
│ │桃園地檢98年度撤緩字第171號撤銷緩刑 │
│ │ 改分 │
│ │苗栗地檢98年度執更字第893號 │
└─────────┴─────────────────────────┘
┌─────────┬────┬────┬─────┬────┬────┐
│編號 │ 6 │ 7 │ 8 │ 9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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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妨害自由│毒品危害│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偽造文書│
│ │ │防制條例│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
│ │3月 │6月 │1年5月 │1年4月 │1年4月 │
│ │ │ │ │ │4次 │
│ ├────┤ ├─────┴────┴────┤
│ │合併執行│ │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
│ │有期徒刑│ │ │
│ │1年2月 │ │ │
├─────────┼────┼────┼─────┬────┬────┤
│犯罪日期 │97.01.19│97.10.2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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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苗栗地檢│ │ │ │
│年 度 案 號 │97年度偵│97年度偵│ │ │ │
│ │字第681 │字第5187│ │ │ │
│ │、3535、│號 │ │ │ │
│ │3627、 │ │ │ │ │
│ │3816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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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院 │苗栗地院│苗栗地院│ │ │ │
│事實├──────┼────┼────┼─────┼────┼────┤
│審 │案號 │97年度訴│98年度訴│ │ │ │
│ │ │字第562 │字第7號 │ │ │ │
│ │ │號 │ │ │ │ │
│ ├──────┼────┼────┼─────┼────┼────┤
│ │判決日期 │97.11.06│98.05.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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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苗栗地院│苗栗地院│ │ │ │
│確定├──────┼────┼────┼─────┼────┼────┤
│判決│案號 │97年度訴│98年度訴│ │ │ │
│ │ │字第562 │字第7號 │ │ │ │
│ │ │號 │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98.6.15 │98.06.15│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 是 │ 是 │ │ │ │
│案件 │ │ │ │ │ │
├─────────┼────┼────┼─────┼────┼────┤
│備 註 │苗栗地檢│苗栗地檢│ │ │ │
│ │98年度執│98年度執│ │ │ │
│ │緩字第6 │字第1956│ │ │ │
│ │號緩刑2 │號 │ │ │ │
│ │年 │ │ │ │ │
│ │ 囑託 │ │ │ │ │
│ │桃園地檢│ │ │ │ │
│ │98年度撤│ │ │ │ │
│ │緩字第 │ │ │ │ │
│ │171號撤 │ │ │ │ │
│ │銷緩刑 │ │ │ │ │
│ │ 改分 │ │ │ │ │
│ │苗栗地檢│ │ │ │ │
│ │98年度執│ │ │ │ │
│ │更字第 │ │ │ │ │
│ │893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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