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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維綱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維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維綱前犯恐嚇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5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1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王金 全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高 思 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建 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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