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3,附民,59,201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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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盧寇蓮莉
盧金生
被 告 洪慈禧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上易字第1430號竊佔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莊 秋 燕
法 官 林 欽 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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