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12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克彥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易字第134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 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4年11月5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施 慶 鴻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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