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上訴,1326,201512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13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金安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對於本院 104年度上訴字第1326號中華民國 104年10月2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金安對本院判決所提起之上訴關於其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按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金安所犯其中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含刑法第165條使用偽造刑事證據罪部分),經本院判決後,其竟對本院就本件被告林金安所為之該部分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而為法律上不應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 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楊 萬 益
法 官 張 智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