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上訴,943,20151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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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9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YANG JAESEOK(中文名:梁載錫)
選任辯護人 洪錫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YANG JAESEOK(即梁載錫)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肆年拾貳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YANG JAESEOK(即梁載錫)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4年7月15日執行羈押在案,至104年10月14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

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4年12月1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2月15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卓 進 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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