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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建源
選任辯護人 何孟育律師
謝尚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大慶
選任辯護人 呂朝章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建源、楊大慶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伍年壹月柒日起,延長羈押
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建源、楊大慶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具殺傷力之槍枝、子彈罪、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下同)104年4月7日執行羈押,並均先後自104年7月7日、104年9月7日、104年11月7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審酌被告2人經本院審理後,於104年12月17日宣判,撤銷原判決,判處被告黃建源主刑部分應執行無期徒刑,被告楊大慶判處有期徒刑17年6月,目前尚未確定,則本案仍有保全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必要,以利將來之刑事審判、執行能順利進行,本院認被告黃建源、楊大慶2人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5年1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莊 宇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文 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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