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交上訴,1363,2015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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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上訴字第13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旻彥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金陵

上列被告肇事逃逸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8 日所宣
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予更正補充記載「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金陵」。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王金陵」明顯有漏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林 源 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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