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交附民,189,2015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89號
原 告 劉文德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劉殷誌
被 告 黃偉瑝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交上易字第59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吳 幸 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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