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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男(代號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強制性交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 年度侵訴字第34號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06 、631 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江 奇 峰
法 官 陳 慧 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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