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一O四年度侵上訴字第四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0000甲000000C(真實姓名與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魏翠亭律師
陳恩民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O四年一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梁 堯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 芬 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