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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524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 人 陳慶祥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 年9 月30日裁定(104 年度聲字第334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即抗告人陳慶祥(下稱抗告人)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業經原審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 月,然抗告人接獲裁定書內容所載附表編號6 所犯竊盜罪共2 罪各處有期徒刑8 月,其所載所犯之案件應為1 件,因抗告人於103 年3 月17日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959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該案號為桃檢102 年度偵字第8943號,並有該103 年度執更新字第1120號執行指揮書可證,該案已裁定並執行完畢,然原審卻將該竊盜案件列入未執行之案件一併定應執行刑,顯然有所違誤,為維護抗告人之權益,懇請審酌查明,並重新裁定等語。
二、經查:㈠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
是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32年非字第63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389 號刑事裁定意旨)。
另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最高法院68年台非字第50號判例意旨、100 年台非字第305 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 號研討結論)。
㈡查受刑人陳慶祥所犯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98年5 月12日所犯之竊盜罪,與98年3 月6 日、6 月12日、6 月17日另犯之竊盜3 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959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2 月,並確定在案,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 年度聲字第959 號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103 年度執更新字第1120號執行指揮書(甲)(見本院卷第6 至7 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 至7 、12至34頁)。
則原裁定就附表編號6 所示之98年5 月12日所犯之竊盜罪與附表所示其餘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顯已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6 所示之98年5 月12日所犯之竊盜罪重複定應執行刑,與最高法院68年台非字第50號判例意旨所揭示一事不再理原則有悖。
從而,抗告人抗告意旨指摘原審裁定所裁處之應執行刑不當,尚非無據,為有理由,是以原審裁定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且本院亦非附表各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兼顧當事人之審級利益,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廖 純 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高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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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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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 盜 罪 │ 竊 盜 罪 │ 竊 盜 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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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共7罪,各 │ 有期徒刑4月 │
│ │ │ │處有期徒刑│ │
│ │ │ │7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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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101年11月25日 │101年12月15 │102年1月間│ 101年11月25日 │
│ │ │日 │某日、102 │ │
│ │ │ │年2月間某 │ │
│ │ │ │日、102年2│ │
│ │ │ │月14日、10│ │
│ │ │ │2年2月19日│ │
│ │ │ │(3次)、 │ │
│ │ │ │102年2月20│ │
│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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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年度及案│ 102年度偵字第2950號等 │ 102年度偵字第1749號等 │102年度偵字第13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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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 102年度易字第455號 │ 102年度易字第528號 │ 102年度審易字第367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2年5月31日 │ 102年6月28日 │ 102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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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 102年度易字第455號 │ 102年度易字第528號 │ 102年度審易字第367號 │
│決├────┼────────────┼────────────┼────────────┤
│ │判決確定│ 102年6月25日 │ 102年7月23日 │ 102年7月11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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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是 │
│罰金、易服社│ │ │ │
│會勞動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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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編號2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以102年度易字第528號裁判│ │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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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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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 盜 罪 │ 竊 盜 罪 │ 竊 盜 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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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4月 │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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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102年2月15日 │ 101年11月16日 │98年5月12日、102年2月18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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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年度及案│ 102年度偵字第13328號 │ 102年度偵字第4441號 │ 102年度偵字第8943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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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 102年度易字第2461號 │ 102年度簡字第1223號 │ 102年度審易字第144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2年9月18日 │ 102年9月30日 │ 102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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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 102年度易字第2461號 │ 102年度簡字第1223號 │ 102年度審易字第1441號 │
│決├────┼────────────┼────────────┼────────────┤
│ │判決確定│ 102年10月29日 │ 102年11月6日 │ 102年11月4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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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否 │ 是 │ 否 │
│罰金、易服社│ │ │ │
│會勞動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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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 │編號6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以102年度審易字第1441號 │
│ │ │ │裁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
│ │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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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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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 盜 罪 │ 竊 盜 罪 │ 竊 盜 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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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9月 │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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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102年2月19日 │ 102年1月12日 │101年11月16日、102年1月 │
│ │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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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年度及案│102年度偵字第2950號等 │102年度偵字第4440號等 │102年度偵字第4440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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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1003號 │102年度易字第626號 │102年度易字第626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2年10月29日 │ 102年11月28日 │ 102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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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1003號 │ 102年度易字第626號 │ 102年度易字第626號 │
│決├────┼────────────┼────────────┼────────────┤
│ │判決確定│ 102年10月29日 │ 102年12月24日 │ 102年12月24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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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易服社│ │ │ │
│會勞動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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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編號8、9 、10部分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
│ │ │626號裁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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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0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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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 盜 罪 │ 竊 盜 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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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共6罪,各處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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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1年12月某日、102年1月11日 │ 101年12月21日 │
│ │、102年1月21日、102年1月23日│ │
│ │、102年2月6日、102年2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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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及案│ 102年度偵字第4440號等 │ 102年度偵字第174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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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 102年度易字第626號 │ 102年度易字第3399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2年11月28日 │ 102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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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 102年度易字第626號 │ 102年度易字第3399號 │
│決├────┼──────────────┼────────────┤
│ │判決確定│ 102年12月24日 │ 102年12月25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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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罰金、易服社│ │ │
│會勞動之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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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編號8 、9 、10部分經臺灣彰化│ │
│ │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626 │ │
│ │號裁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 │
│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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