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矚上訴,168,201508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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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巧明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楊玉珍律師
謝逸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致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巧明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玖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巧明因私行拘禁致死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4年2月3日執行羈押,本院於104年7月3日第2次延長羈押,至同年9月2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本案雖業經本院審理終結,惟尚有上訴或執行程序,且本案被告所犯私行拘禁致死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與上訴駁回之傷害罪部分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罪刑非輕,且作案後復提領大筆現金並隨身攜帶換洗衣物,被告畏罪逃亡之情昭然可見,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 年9 月3 日起,第3 次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廖 純 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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