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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世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世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受刑人陳世明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原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第2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故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
經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遭剝奪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顯較修正後之新法對受刑人為有利,是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對受刑人較為有利。
又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既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是於同時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受刑人陳世明因竊盜、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上開各罪之判決書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罪;
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4年7月3日「刑事聲請數罪併罰定應執行狀」影本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罪與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雅 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世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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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 │ │
│ │ │ 危險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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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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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9.12.29 │ 103.02.2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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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 │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720號 │ 字第91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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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南投地院 │ │
│後├──────┼──────────┼──────────┼─────────┤
│事│案 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 │ 103年度交易字第 │ │
│實│ │ 548號 │ 104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3.07.15 │ 103.05.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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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確├──────┼──────────┼──────────┼─────────┤
│定│案 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 │ 103年度交上易字第 │ │
│判│ │ 548號 │ 940號 │ │
│決├──────┼──────────┼──────────┼─────────┤
│ │判 決│ 103.07.15 │ 103.07.21 │ │
│ │確 定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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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為 得 易科│ 是 │ 否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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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 │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 │ │
│ │ 字第2086號 │ 字第2080號 │ │
│備 註 │ (即104年度執緝字 │ (即104年度執緝字 │ │
│ │ 第5號) │ 第4號) │ │
│ │ (執行中) │ (執行中)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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