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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達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達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張達隆因犯共同恐嚇取財未遂罪、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罪及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廖 穗 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成 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附表:受刑人張達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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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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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恐嚇 │竊盜 │公共危險 │
│ │(共同恐嚇取財未遂罪)│(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罪)│(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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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
│ │(共2罪) │(共2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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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年08月13日 │102年08月16日 │102年05月29日 │
│ │102年08月16日 │102年08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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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102年度偵字第18736號│102年度偵字第18736號│102年度偵字第207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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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919號 │102年度易字第2919號 │104年度交上訴字第435│
│ │ │ │ │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2年10月31日 │ 102年10月31日 │ 104年0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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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919號 │102年度易字第2919號 │104年度交上訴字第435│
│決│ │ │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11月27日 │ 102年11月27日 │ 104年0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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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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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102年度執字第13424號│102年度執字第13424號│104年度執字第10126號│
│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 │(接續執行中) │
│ │緝字第1077號) │緝字第1077號) │ │
│ │(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年4月) │期徒刑1年4月) │ │
│ │(發監執行中) │(發監執行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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