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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麗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 年度執聲字第4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麗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下稱受刑人)徐麗珠因犯商業會計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
第1項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定。
另本件受刑人部分行為後刑法第50條雖經修正,並自民國(下同)102 年1 月25日生效施行,然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徐麗珠前於95年7 、8 月間某日至99年5 月15日前某日,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39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判10次),有期徒刑2 月減為有期徒刑1 月(判2 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均以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附表編號1 至2 );
又於99年4 月至100 年6 月間,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081號判決有期徒刑4 月(判13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1690號判決上訴駁回,嗣受刑人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台上字187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附表編號3 )等情。
四、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宣示判決筆錄及歷審之裁判書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簡 婉 倫
法 官 高 思 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 宜 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附表:受刑人徐麗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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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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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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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判10次) │有期徒刑2 月,減為有期徒刑│
│ │ │1 月(判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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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7年11月15日前某日至97年5 │95年7月、8月間 │
│ │月15日前某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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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偵字第720號 │年度偵字第7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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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102年度簡字第391號 │102年度簡字第391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年7月30日 │102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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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102年度簡字第391號 │102年度簡字第391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2年11月21日 │102年11月21日 │
│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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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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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
│ 備 註 │年度執字第14098 號(已易科│年度執字第14098 號(已易科│
│ │罰金執行完畢) │罰金執行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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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編 號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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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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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判1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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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9年4月至100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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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偵字第21513號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最 後├────┼─────────────┤
│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690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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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1875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4年6月24日 │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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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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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
│ 備 註 │年度執字第9952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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