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聲,1194,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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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瑋祥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瑋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高瑋祥前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7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7年12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陳 宏 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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