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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直倫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直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直倫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下同)104年8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7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吳 幸 芬
法 官 劉 榮 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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