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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采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采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陳采蓉因詐欺罪,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林 榮 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宜 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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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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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詐 欺 │ 詐 欺 │ 詐 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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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判61次) │有期徒刑4月(判9次) │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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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9年8月12日起至99年 │101年8月1日起至101年│100年3月成立起至101 │
│ │12月25日(61次) │8月21日(9次) │年8月22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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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1年度偵緝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字第292、359號 │第19651、27507號 │第19651、275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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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桃園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矚易字第11號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 │103年度金上字第1627 │
│ │ │ │1627號 │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3.07.09 │ 104.05.21 │ 104.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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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上易字第2111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 │
│ │ │號 │1627號 │1627號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 103.10.31 │ 104.05.21 │ 104.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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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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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834號(應執行有期徒│第10047號(編號2、3應│第10047號(編號2、3應│
│ │刑2年) │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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