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聲,1306,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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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茗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茗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茗彰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8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年11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廖 穗 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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