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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秋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秋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廖秋日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萬 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宜 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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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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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公 共 危 險 │ │
│ │險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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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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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2.03.23 │ 102.01.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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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第8153號 │第97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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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中交簡字第808│104年度交上訴字第340│ │
│ │ │號 │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2.05.17 │ 104.04.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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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中交簡字第808│104年度台上字第2313 │ │
│ │ │號 │號 │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 102.06.13 │ 104.07.3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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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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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 │第6756號(已執畢) │第11371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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