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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煜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煜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煜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8月4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而附表編號3、5、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附表編號1、2、4、7至10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
茲受刑人於104年8月4 日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惟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
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第1項)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第2項)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第3項)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定有明文;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民國103年9月2日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之不再援用理由參照)。
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6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在案;
編號7至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8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204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
雖上開編號1至6、7至10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將因本院就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罪所為之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陳 玉 聰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林煜明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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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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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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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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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2年8月8日 │102年10月20日 │102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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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344號 │字第70號 │字第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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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2527號 │103年度訴字第289號 │103年度訴字第289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3年4月24日 │103年4月21日 │103年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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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2527號 │103年度訴字第289號 │103年度訴字第289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4月24日 │103年5月12日 │103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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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
│案件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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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字1570號(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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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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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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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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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2年4月23日 │103年4月1日 │103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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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3年度撤緩 │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32號 │字第1407號 │字第14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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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709號 │103年度訴字第1223號 │103年度訴字第122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3年5月27日 │103年11月20日 │103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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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709號 │103年度訴字第1223號 │103年度訴字第1223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6月16日 │103年12月15日 │103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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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
│案件 │服社會勞動 │會勞動 │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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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字1570號(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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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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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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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
│ │(共4罪) │(共5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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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3年3月21日 │103年1月28日 │103年1月16日 │
│ │103年1月16日 │103年1月30日 │ │
│ │103年1月17日 │103年1月31日 │ │
│ │103年1月31日 │102年12月18日 │ │
│ │ │103年1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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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9871號等 │第9871號等 │第9871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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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800 │103年度上訴字第1800 │103年度上訴字第1800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4年4月2日 │104年4月2日 │104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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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2047 │104年度台上字第2047 │104年度台上字第2047 │
│決│ │號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4年7月9日 │104年7月9日 │104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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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
│案件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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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526號(編號7至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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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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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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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8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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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3年4月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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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 │ │
│ 年 度 案 號 │第9871號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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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800 │ │ │
│實│ │號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4年4月2日 │ │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 │
│定├───────┼──────────┼──────────┼──────────┤
│判│案 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2047 │ │ │
│決│ │號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4年7月9日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 │ │
│案件 │服社會勞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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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
│ │第10526號(編號7至10│ │ │
│ │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 │ │
│ │年6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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