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浚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
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因與附表編號3-5所示之罪,合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發生日後執行時應先予扣除,合先敘明。
三、又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依上開解釋意旨,對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
嗣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佈之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
是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得易科罰金,經本院定應執行刑後,雖逾有期徒刑6月,仍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查刑法第50條固於102年1月25日修正生效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而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無上開修正後條文第1項但書情形,法律變更不影響本案定執行刑要件,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江 奇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勳 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判處13次) │
├────────┼──────────┼──────────┼───────────┤
│犯 罪 日 期│101.04.22 │101.04.22 │101.04.18 101.05.23 │
│ │ │ │101.04.18 101.07.21 │
│ │ │ │101.04.19 101.07.21 │
│ │ │ │101.04.19 101.07.21 │
│ │ │ │101.04.19 101.07.21 │
│ │ │ │101.04.19 101.07.23 │
│ │ │ │101.05.23 │
├────────┼──────────┼──────────┼───────────┤
│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103年度少連 │台中地檢103年度少連 │台中地檢101年度少連偵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45號 │偵字第145號 │字第106號 │
├─┬──────┼──────────┼──────────┼───────────┤
│最│法 院│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台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56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56號│104年度上易字第297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3年12月9日 │103年12月9日 │104年7月1日 │
├─┼──────┼──────────┼──────────┼───────────┤
│ │法 院│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台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56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56號│104年度上易字第297號 │
│判├──────┼──────────┼──────────┼───────────┤
│決│判 決│103年12月25日 │103年12月25日 │104年7月1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罰 金 之 案 件│得社會勞動 │得社會勞動 │得社會勞動 │
├────────┼──────────┼──────────┼───────────┤
│ │台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台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台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
│備 註 │第18703號(編號1-2應│第18703號(編號1-2應│10987號(編號3-5應執行│
│ │執行刑5月,已執畢) │執行刑5月,已執畢) │刑1年8月,尚未執行)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5 │ │
├────────┼──────────┼──────────┼───────────┤
│罪 名│詐欺 │詐欺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
│ │(判處6次) │(判處2次) │ │
├────────┼──────────┼──────────┼───────────┤
│犯 罪 日 期│101.04.18 101.07.16 │101.05.23 │ │
│ │101.07.20 101.07.23 │101.07.23 │ │
│ │101.07.25 101.07.25 │ │ │
├────────┼──────────┼──────────┼───────────┤
│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101年度少連 │台中地檢101年度少連 │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06號 │偵字第106號 │ │
├─┬──────┼──────────┼──────────┼───────────┤
│最│法 院│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上易字第297號│104年度上易字第297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4年7月1日 │104年7月1日 │ │
├─┼──────┼──────────┼──────────┼───────────┤
│ │法 院│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 │
│ ├──────┼──────────┼──────────┼───────────┤
│確│案 號│104年度上易字第297號│104年度上易字第297號│ │
│定├──────┼──────────┼──────────┼───────────┤
│判│判 決│104年7月1日 │104年7月1日 │ │
│決│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
│罰 金 之 案 件│得社會勞動 │得社會勞動 │ │
├────────┼──────────┼──────────┼───────────┤
│ │台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台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備 註 │第10987號(編號3-5定│第10987號(編號3-5定│ │
│ │應執行刑1年8月,尚未│應執行刑1年8月,尚未│ │
│ │執行) │執行)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