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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素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關於被告姓名廖素玲部分,應更正為廖素琴。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主文欄關於被告廖素琴之姓名,誤繕為廖素玲部分,應由本院依職權更正為廖素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林 靜 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 煜 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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