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信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信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賴信嘉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8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卓 進 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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