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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勇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勇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勇潮(以下簡稱為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民國(下同)104年10月19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非法持有刀械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如附表所示之確定判決在卷可稽。
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處之罪係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至編號9所處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3至編號9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然因受刑人於104年10月19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全部罪刑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准許檢察官之聲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郭 瑞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顏 子 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徐勇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二級毒品 │ 非法持有刀械 │ 販賣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有期徒刑4年 │
│ │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 │
│ │折算一日。 │折算一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3.08.04 │ 103年5、6月間某日 │ 103.04.15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 │第20760號等 │第20760號等 │ 第20760號等 │
│ │ │ │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1812號 │103年度訴字第1812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796號│
│事│ │、104年度易字第100號│、104年度易字第100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4.04.22 │ 104.04.22 │ 104.09.01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1812號 │103年度訴字第1812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796號│
│決│ │、104年度易字第100號│、104年度易字第100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4.07.14 │ 104.07.14 │ 104.09.25 │
│ │ │ (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14065號(編號1-2定│第14065號(編號1-2定│第14064號(編號3-9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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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徐勇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販賣二級毒品 │ 販賣二級毒品 │ 販賣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年2月(2次 │有期徒刑3年10月(3次│有期徒刑3年7月(3次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3.04.07~103.04.14 │103.04.11~103.04.15 │103.03.10~103.06.20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20760號等 │第20760號等 │第20760號等 │
├─┬──────┼──────────┼──────────┼──────────┤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9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9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96號│
│審├──────┼──────────┼──────────┼──────────┤
│ │判 決 日 期│ 104.09.01 │ 104.09.01 │ 104.09.01 │
├─┼──────┼──────────┼──────────┼──────────┤
│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9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9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96號│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4.09.25 │ 104.09.25 │ 104.09.25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14064號(編號3-9定│第14064號(編號3-9定│第14064號(編號3-9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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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徐勇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販賣二級毒品 │ 販賣二級毒品 │ 販賣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8月(4次) │有期徒刑4年9月 │有期徒刑4年7月 │
├────────┼──────────┼──────────┼──────────┤
│犯 罪 日 期│103年3月間某日 │ 103.03.14 │ 103.03.13 │
│ │-103.5.16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20760號等 │第20760號等 │第20760號等 │
├─┬──────┼──────────┼──────────┼──────────┤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9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9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96號│
│審├──────┼──────────┼──────────┼──────────┤
│ │判 決 日 期│ 104.09.01 │ 104.09.01 │ 104.09.01 │
├─┼──────┼──────────┼──────────┼──────────┤
│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9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9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96號│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4.09.25 │ 104.09.25 │ 104.09.25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14064號(編號3-9定│第14064號(編號3-9定│第14064號(編號3-9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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