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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元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元瀚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張元瀚因恐嚇取財(聲請書誤載為恐嚇)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
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 104年10月26日簽名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巫 淑 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 威 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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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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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恐嚇取財 │恐嚇取財未遂 │恐嚇取財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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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2次 │有期徒刑4月,3次 │有期徒刑5月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 │ │
│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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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11.20 │102.12.20 │102年12月初某日 │
│ │102年12月初某日 │102.12.16 │ │
│ │ │102年11月間某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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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3年度少連 │苗栗地檢103年度少連 │苗栗地檢103年度少連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5號 │偵字第5號 │偵字第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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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事實審├────┼──────────┼──────────┼──────────┤
│ │案 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418 │103年度上易字第1418 │103年度上易字第1418 │
│ │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3.12.17 │103.12.17 │103.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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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判 決├────┼──────────┼──────────┼──────────┤
│ │案 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418 │103年度上易字第1418 │103年度上易字第1418 │
│ │ │號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103.12.17 │103.12.17 │103.12.17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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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是 │
│、易服社勞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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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815號 │第816號 │第8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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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累犯。 │非累犯。 │
│ │羈押295日(103.2.12 │無押。 │
│ │至103.12.3)。 │編號2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執行中(104. │
│ │執行中(104.4.27至 │11.6至105.11.5)。 │
│ │104.11.5)。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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