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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茂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茂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叁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茂權因違反森林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裁定意旨參照)。
次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而言,若僅數罪中之一罪所宣告之刑執行完畢,而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係「未執行完畢」(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435 號裁定意旨參照)。
再按現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該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查本件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在102 年1 月25日刑法第50條修正施行後,自應適用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對受刑人所犯數罪所處之徒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時,於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以維護受刑人之權益。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4 至8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4 年10月27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見受刑人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楊 萬 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受刑人翁茂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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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5罪) │有期徒刑3月(8罪) │
│ │併科罰金新臺幣35948元 │ │ │
├────────┼───────────┼───────────┼───────────┤
│犯 罪 日 期│103.01.04 │102年10月間某日 │103.03.23 103.04.11 │
│ │ │102年11月間某日 │103.03.09 103.03.25 │
│ │ │102年7月間某日 │103.04.07 103.04.09 │
│ │ │102年8月間某日 │103.04.11 103.04.14 │
│ │ │102年12月間某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206號 │1996、2506、3616、3619│1996、2506、3616、3619│
│ │ │、3675號 │、3675號 │
├─┬──────┼───────────┼───────────┼───────────┤
│最│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148號 │ 103年度訴字第476號 │ 103年度訴字第476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3.05.27 │ 104.01.27 │ 104.01.27 │
├─┼──────┼───────────┼───────────┼───────────┤
│確│法 院│ 苗栗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148號 │ 104年度上訴字第394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94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3.05.27 │ 104.05.18 │ 104.05.18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
│ │2480號 │2114號 │2114號 │
│ ├───────────┴───────────┴───────────┤
│ │編號1至編號3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惟103年度執 │
│ │字第2480號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份皆已執行完畢) │
│ │編號4至編號8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
│ │編號2至編號8有羈押(103.04.15-104.06.02) │
└────────┴───────────────────────────────────┘
受刑人翁茂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併科罰金新臺幣94392元 │ │ │
├────────┼───────────┼───────────┼───────────┤
│犯 罪 日 期│103.04.07 │102年10月某日晚間 │103年1月某日晚間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1996、2506、3616、3619│1996、2506、3616、3619│1996、2506、3616、3619│
│ │、3675號 │、3675號 │、3675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94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94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94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4.04.23 │ 104.04.23 │ 104.04.23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443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2443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2443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4.08.12 │ 104.08.12 │ 104.08.12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
│ │2981號 │2981號 │2981號 │
│ ├───────────┴───────────┴───────────┤
│ │編號1至編號3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惟103年度執 │
│ │字第2480號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份皆已執行完畢) │
│ │編號4至編號8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
│ │編號2至編號8有羈押(103.04.15-104.06.02) │
└────────┴───────────────────────────────────┘
受刑人翁茂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7 │ 8 │ │
├────────┼───────────┼───────────┼───────────┤
│罪 名│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併科罰金6507元 │ │
├────────┼───────────┼───────────┼───────────┤
│犯 罪 日 期│103年3月中旬某日凌晨 │103年3月中旬某日凌晨 │ │
│ │ │之後幾日凌晨 │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1996、2506、3616、3619│1996、2506、3616、3619│ │
│ │、3675號 │、3675號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94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94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4.04.23 │ 104.04.23 │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443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2443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4.08.12 │ 104.08.12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 │
│ │2981號 │2981號 │ │
│ ├───────────┴───────────┴───────────┤
│ │編號1至編號3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惟103年度執 │
│ │字第2480號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份皆已執行完畢) │
│ │編號4至編號8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
│ │編號2至編號8有羈押(103.04.15-104.06.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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