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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意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 年度執聲字第7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意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意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顏意恩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 、3 至1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務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104 年10月28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見本院卷第5 頁)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廖 純 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顏意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7年7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3.08.26 │ 103.08.26 │ 103.07.27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字第2255號 │字第2255號 │第22380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3年度審訴字 │ 103年度審訴字 │ 104年度上訴字 │
│實│ │ 第241號 │ 第241號 │ 第677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3.11.24 │ 103.11.24 │ 104.07.23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 103年度審訴字 │ 103年度審訴字 │ 104年度台上字 │
│決│ │ 第241號 │ 第241號 │ 第3042號 │
│ ├──────┼──────────┼──────────┼──────────┤
│ │判 決│ 103.12.03 │ 103.12.03 │ 104.10.08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848號 │第849號 │第14805號 │
│ ├──────────┴──────────┤(應執行10年,羈押 │
│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1612號(應執行1年,│103.08.26-104.01.14 │
│ │無押,執行中104.01.15-105.01.14) │共142日,執行中105. │
│ │ │01.15-114.08.25)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顏意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7月 │ 有期徒刑7年8月 │ 有期徒刑7年8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3.07.28 │ 103.07.04 │ 103.07.05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22380號 │第22380號 │第22380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 │ 104年度上訴字 │ 104年度上訴字 │
│實│ │ 第677號 │ 第677號 │ 第677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4.07.23 │ 104.07.23 │ 104.07.23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 104年度台上字 │ 104年度台上字 │ 104年度台上字 │
│決│ │ 第3042號 │ 第3042號 │ 第3042號 │
│ ├──────┼──────────┼──────────┼──────────┤
│ │判 決│ 104.10.08 │ 104.10.08 │ 104.10.08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4805號 │
│ │(應執行10年,羈押103.08.26-104.01.14共142日,執行中105.01.15-11│
│ │4.08.25)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顏意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 有期徒刑7年8月 │ 有期徒刑7年8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3.07.11 │ 103.07.17 │ 103.07.26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22380號 │第22380號 │第22380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 │ 104年度上訴字 │ 104年度上訴字 │
│實│ │ 第677號 │ 第677號 │ 第677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4.07.23 │ 104.07.23 │ 104.07.23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 104年度台上字 │ 104年度台上字 │ 104年度台上字 │
│決│ │ 第3042號 │ 第3042號 │ 第3042號 │
│ ├──────┼──────────┼──────────┼──────────┤
│ │判 決│ 104.10.08 │ 104.10.08 │ 104.10.08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4805號 │
│ │(應執行10年,羈押103.08.26-104.01.14共142日,執行中105.01.15-11│
│ │4.08.25)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顏意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0 │ 11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2月 │ 有期徒刑4年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3.07.22 │ 103.07.25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第22380號 │第22380號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 │ 104年度上訴字 │ │
│實│ │ 第677號 │ 第677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4.07.23 │ 104.07.23 │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定├──────┼──────────┼──────────┼──────────┤
│判│案 號│ 104年度台上字 │ 104年度台上字 │ │
│決│ │ 第3042號 │ 第3042號 │ │
│ ├──────┼──────────┼──────────┼──────────┤
│ │判 決│ 104.10.08 │ 104.10.08 │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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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4805號 │ │
│ │(應執行10年,羈押103.08.26-104.01.14共142│ │
│ │日,執行中105.01.15-114.08.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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