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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火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一0四年度執聲字第七一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火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火坤因違反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一0四年十月三十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數罪,經最高法院、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附表編號3、4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附表編號1、4至4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則本件屬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所規定之情形。
茲受刑人於一0四年十月三十日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至於聲請書附表4至44漏載偵查案號部分,應予更正,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梁 堯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芬 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火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八月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三月 │
├────────┼─────────┼─────────┼─────────┤
│犯 罪 日 期│一0三年八月二十六│一0三年八月二十六│一0三年四月十三日│
│ │日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四年度│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二二五四號│毒偵字第二二五四號│偵字第二六三九號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一0三年度審訴字第│一0三年度審訴字第│一0四年度審簡字第│
│事│案 號│二四0號 │二四0號 │一三四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一0三年十二月二日│一0三年十二月二日│一0四年三月二日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一0三年度審訴字第│一0三年度審訴字第│一0四年度審簡字第│
│判│案 號│二四0號 │二四0號 │一三四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一0三年十二月二日│一0三年十二月二日│一0四年三月二十三│
│ │ │ │ │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一0四年度│臺中地檢一0四年度│臺中地檢一0四年度│
│ │執字第九三八號 │執字第九三九號 │執字第四六一八號 │
│ │(無押,執行中:一│(無押,執行中:一│(無押,執行中:一│
│ │0四年一月十五日至│0四年九月十五日至│0五年一月十五日至│
│ │一0四年九月十四日│一0五年一月十四日│一0五年四月十四日│
│ │) │) │)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七年十月 │有期徒刑七年十月 │有期徒刑七年十月 │
├────────┼─────────┼─────────┼─────────┤
│犯 罪 日 期│一0三年七月二十日│一0三年七月二十日│一0三年七月二十一│
│ │ │ │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
│ │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
│ │八二號 │八二號 │八二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
│事│案 號│六七七號 │六七七號 │六七七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
│ │ │日 │日 │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
│判│案 號│三0四二號 │三0四二號 │三0四二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一0四年十月八日 │一0四年十月八日 │一0四年十月八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一0四年度執字第一四八0五號 │
│ │(應執行十四年,羈押:一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一0四年一月十│
│ │四日,共一百四十二日,執行中:一0五年四月十五日至一一八年│
│ │十一月二十三日)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七年十月 │有期徒刑七年十月 │有期徒刑七年十月 │
├────────┼─────────┼─────────┼─────────┤
│犯 罪 日 期│一0三年七月二十二│一0三年七月二十五│一0三年七月二十七│
│ │日 │日 │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
│ │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
│ │八二號 │八二號 │八二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
│事│案 號│六七七號 │六七七號 │六七七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
│ │ │日 │日 │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
│判│案 號│三0四二號 │三0四二號 │三0四二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一0四年十月八日 │一0四年十月八日 │一0四年十月八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一0四年度執字第一四八0五號 │
│ │(應執行十四年,羈押:一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一0四年一月十│
│ │四日,共一百四十二日,執行中:一0五年四月十五日至一一八年│
│ │十一月二十三日)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七年十月 │有期徒刑七年十月 │有期徒刑八年 │
├────────┼─────────┼─────────┼─────────┤
│犯 罪 日 期│一0三年七月二十八│一0三年八月四日 │一0三年七月四日 │
│ │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
│ │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
│ │八二號 │八二號 │八二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
│事│案 號│六七七號 │六七七號 │六七七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
│ │ │日 │日 │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
│判│案 號│三0四二號 │三0四二號 │三0四二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一0四年十月八日 │一0四年十月八日 │一0四年十月八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一0四年度執字第一四八0五號 │
│ │(應執行十四年,羈押:一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一0四年一月十│
│ │四日,共一百四十二日,執行中:一0五年四月十五日至一一八年│
│ │十一月二十三日) │
└────────┴─────────────────────────────┘
┌────────┬─────────┬─────────┬─────────┐
│編 號│ 13 │ 14 │ 15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八年 │有期徒刑八年 │有期徒刑八年 │
├────────┼─────────┼─────────┼─────────┤
│犯 罪 日 期│一0三年七月七日 │一0三年七月八日 │一0三年七月十七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
│ │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
│ │八二號 │八二號 │八二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
│事│案 號│六七七號 │六七七號 │六七七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
│ │ │日 │日 │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
│判│案 號│三0四二號 │三0四二號 │三0四二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一0四年十月八日 │一0四年十月八日 │一0四年十月八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一0四年度執字第一四八0五號 │
│ │(應執行十四年,羈押:一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一0四年一月十│
│ │四日,共一百四十二日,執行中:一0五年四月十五日至一一八年│
│ │十一月二十三日) │
└────────┴─────────────────────────────┘
┌────────┬─────────┬─────────┬─────────┐
│編 號│ 16 │ 17 │ 18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七年十月 │有期徒刑八年 │有期徒刑八年 │
├────────┼─────────┼─────────┼─────────┤
│犯 罪 日 期│一0三年八月九日 │一0三年八月十日 │一0三年七月四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
│ │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
│ │八二號 │八二號 │八二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
│事│案 號│六七七號 │六七七號 │六七七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
│ │ │日 │日 │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
│判│案 號│三0四二號 │三0四二號 │三0四二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一0四年十月八日 │一0四年十月八日 │一0四年十月八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一0四年度執字第一四八0五號 │
│ │(應執行十四年,羈押:一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一0四年一月十│
│ │四日,共一百四十二日,執行中:一0五年四月十五日至一一八年│
│ │十一月二十三日) │
└────────┴─────────────────────────────┘
┌────────┬─────────┬─────────┬─────────┐
│編 號│ 19 │ 20 │ 21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八年 │有期徒刑八年 │有期徒刑八年 │
├────────┼─────────┼─────────┼─────────┤
│犯 罪 日 期│一0三年七月五日 │一0三年七月十一日│一0三年七月十七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
│ │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
│ │八二號 │八二號 │八二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
│事│案 號│六七七號 │六七七號 │六七七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
│ │ │日 │日 │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
│判│案 號│三0四二號 │三0四二號 │三0四二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一0四年十月八日 │一0四年十月八日 │一0四年十月八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一0四年度執字第一四八0五號 │
│ │(應執行十四年,羈押:一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一0四年一月十│
│ │四日,共一百四十二日,執行中:一0五年四月十五日至一一八年│
│ │十一月二十三日) │
└────────┴─────────────────────────────┘
┌────────┬─────────┬─────────┬─────────┐
│編 號│ 22 │ 23 │ 24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八年 │有期徒刑四年二月 │有期徒刑四年二月 │
├────────┼─────────┼─────────┼─────────┤
│犯 罪 日 期│一0三年七月二十六│一0三年八月三日 │一0三年八月十日 │
│ │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
│ │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
│ │八二號 │八二號 │八二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
│事│案 號│六七七號 │六七七號 │六七七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
│ │ │日 │日 │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
│判│案 號│三0四二號 │三0四二號 │三0四二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一0四年十月八日 │一0四年十月八日 │一0四年十月八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一0四年度執字第一四八0五號 │
│ │(應執行十四年,羈押:一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一0四年一月十│
│ │四日,共一百四十二日,執行中:一0五年四月十五日至一一八年│
│ │十一月二十三日) │
└────────┴─────────────────────────────┘
┌────────┬─────────┬─────────┬─────────┐
│編 號│ 25 │ 26 │ 27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四年二月 │有期徒刑四年 │有期徒刑四年 │
├────────┼─────────┼─────────┼─────────┤
│犯 罪 日 期│一0三年七月十八日│一0三年七月二十一│一0三年七月二十八│
│ │ │日 │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
│ │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
│ │八二號 │八二號 │八二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
│事│案 號│六七七號 │六七七號 │六七七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
│ │ │日 │日 │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
│判│案 號│三0四二號 │三0四二號 │三0四二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一0四年十月八日 │一0四年十月八日 │一0四年十月八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一0四年度執字第一四八0五號 │
│ │(應執行十四年,羈押:一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一0四年一月十│
│ │四日,共一百四十二日,執行中:一0五年四月十五日至一一八年│
│ │十一月二十三日) │
└────────┴─────────────────────────────┘
┌────────┬─────────┬─────────┬─────────┐
│編 號│ 28 │ 29 │ 30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四年 │有期徒刑四年四月 │有期徒刑四年四月 │
├────────┼─────────┼─────────┼─────────┤
│犯 罪 日 期│一0三年八月十八日│一0三年八月二日 │一0三年八月十八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
│ │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
│ │八二號 │八二號 │八二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
│事│案 號│六七七號 │六七七號 │六七七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
│ │ │日 │日 │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
│判│案 號│三0四二號 │三0四二號 │三0四二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一0四年十月八日 │一0四年十月八日 │一0四年十月八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一0四年度執字第一四八0五號 │
│ │(應執行十四年,羈押:一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一0四年一月十│
│ │四日,共一百四十二日,執行中:一0五年四月十五日至一一八年│
│ │十一月二十三日) │
└────────┴─────────────────────────────┘
┌────────┬─────────┬─────────┬─────────┐
│編 號│ 31 │ 32 │ 3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四年四月 │有期徒刑四年二月 │有期徒刑四年二月 │
├────────┼─────────┼─────────┼─────────┤
│犯 罪 日 期│一0三年七月二十二│一0三年八月四日 │一0三年八月九日 │
│ │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
│ │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
│ │八二號 │八二號 │八二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
│事│案 號│六七七號 │六七七號 │六七七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
│ │ │日 │日 │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
│判│案 號│三0四二號 │三0四二號 │三0四二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一0四年十月八日 │一0四年十月八日 │一0四年十月八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一0四年度執字第一四八0五號 │
│ │(應執行十四年,羈押:一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一0四年一月十│
│ │四日,共一百四十二日,執行中:一0五年四月十五日至一一八年│
│ │十一月二十三日) │
└────────┴─────────────────────────────┘
┌────────┬─────────┬─────────┬─────────┐
│編 號│ 34 │ 35 │ 3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四年二月 │有期徒刑四年二月 │有期徒刑四年二月 │
├────────┼─────────┼─────────┼─────────┤
│犯 罪 日 期│一0三年八月二十六│一0三年七月二十九│一0三年七月三十日│
│ │日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
│ │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
│ │八二號 │八二號 │八二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
│事│案 號│六七七號 │六七七號 │六七七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
│ │ │日 │日 │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
│判│案 號│三0四二號 │三0四二號 │三0四二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一0四年十月八日 │一0四年十月八日 │一0四年十月八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一0四年度執字第一四八0五號 │
│ │(應執行十四年,羈押:一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一0四年一月十│
│ │四日,共一百四十二日,執行中:一0五年四月十五日至一一八年│
│ │十一月二十三日) │
└────────┴─────────────────────────────┘
┌────────┬─────────┬─────────┬─────────┐
│編 號│ 37 │ 38 │ 39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四年二月 │有期徒刑四年 │有期徒刑四年 │
├────────┼─────────┼─────────┼─────────┤
│犯 罪 日 期│一0三年八月四日 │一0三年七月七日 │一0三年七月十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
│ │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
│ │八二號 │八二號 │八二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
│事│案 號│六七七號 │六七七號 │六七七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
│ │ │日 │日 │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
│判│案 號│三0四二號 │三0四二號 │三0四二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一0四年十月八日 │一0四年十月八日 │一0四年十月八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一0四年度執字第一四八0五號 │
│ │(應執行十四年,羈押:一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一0四年一月十│
│ │四日,共一百四十二日,執行中:一0五年四月十五日至一一八年│
│ │十一月二十三日) │
└────────┴─────────────────────────────┘
┌────────┬─────────┬─────────┬─────────┐
│編 號│ 40 │ 41 │ 4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四年 │有期徒刑四年 │有期徒刑四年 │
├────────┼─────────┼─────────┼─────────┤
│犯 罪 日 期│一0三年七月十一日│一0三年七月十七日│一0三年七月二十五│
│ │ │ │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
│ │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
│ │八二號 │八二號 │八二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
│事│案 號│六七七號 │六七七號 │六七七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
│ │ │日 │日 │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
│判│案 號│三0四二號 │三0四二號 │三0四二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一0四年十月八日 │一0四年十月八日 │一0四年十月八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一0四年度執字第一四八0五號 │
│ │(應執行十四年,羈押:一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一0四年一月十│
│ │四日,共一百四十二日,執行中:一0五年四月十五日至一一八年│
│ │十一月二十三日) │
└────────┴─────────────────────────────┘
┌────────┬─────────┬─────────┬─────────┐
│編 號│ 43 │ 44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四年 │有期徒刑四月 │ │
├────────┼─────────┼─────────┼─────────┤
│犯 罪 日 期│一0三年八月十八日│一0三年七月二十七│ │
│ │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臺中地檢一0三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二二三八0、│偵字第二二三八0、│ │
│ │二六五八0、二六五│二六五八0、二六五│ │
│ │八二號 │八二號 │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最├──────┼─────────┼─────────┼─────────┤
│後│ │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 │
│事│案 號│六七七號 │六七七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 │
│ │ │日 │日 │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確├──────┼─────────┼─────────┼─────────┤
│定│ │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 │
│判│案 號│三0四二號 │三0四二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一0四年十月八日 │一0四年十月八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一0四年度│臺中地檢一0四年度│ │
│ │執字第一四八0五號│執字第一四八0六號│ │
│ │(應執行十四年,羈│(無押,執行中:一│ │
│ │押:一0三年八月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四│ │
│ │十六日至一0四年一│日至一一九年三月二│ │
│ │月十四日,共一百四│十三日) │ │
│ │十二日,執行中:一│ │ │
│ │0五年四月十五日至│ │ │
│ │一一八年十一月二十│ │ │
│ │三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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