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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泱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泱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泱任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重傷罪及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04年11月5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足稽,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經審核相關案卷資料,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而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與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然因受刑人於104年11月5日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李 進 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成 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賴泱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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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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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公共危險 │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險罪 │(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 │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 │
│ │ │通工具因而致重傷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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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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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3年02月20日 │103年02月19日 │103年02月19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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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年 度 案 號│103年度毒偵字第734號│103年度偵字第2391號 │103年度偵字第23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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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簡字第1192號 │104年度交上訴字第983│104年度交上訴字第983│
│ │ │ │號 │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3年07月21日 │ 104年08月31日 │ 104年0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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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簡字第1192號 │104年度交上訴字第983│104年度交上訴字第983│
│決│ │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08月12日 │ 104年09月22日 │ 104年09月22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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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
│、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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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 │103年度執字第4512號 │104年度執字第5415號 │104年度執字第5415號 │
│ │(即彰化地檢104年度 │(編號2至3經彰化地院│(編號2至3經彰化地院│
│ │執再字第141號,已易 │以104年度交訴字第2號│以104年度交訴字第2號│
│ │科罰金執行完畢)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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