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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岳國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岳國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岳國郎違反森林法等數罪,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鈞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然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執緝字第 373號,104 年11月9 日執行筆錄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 5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受刑人岳國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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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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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森林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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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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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年5月12日 │103年3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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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字 │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笫 │ │
│年度案號 │笫749號 │2234號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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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南投地院 │臺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482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83、 │ │
│實│ │ │284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2年10月31日 │104年4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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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南投地院 │臺中高分院 │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482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83、 │ │
│決│ │ │284號 │ │
│ ├──────┼───────────┼───────────┼───────────┤
│ │確定判決日期│103年3月25日 │104年6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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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 │不得易科 │ │
│之案件 │得社勞 │不得社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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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4 年度執緝字│ │
│ │719號(已執畢) │第373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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