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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士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士凱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士凱(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4年11月12日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7款規定、第42條第3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之中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二裁判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即符合聲請定執行刑之要件。
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
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98號解釋及司法院28年院字第1914號解釋參照),合先說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分別為有期徒刑及罰金刑,其中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均係不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役,而編號2至5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則均係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此有上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本件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一節,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
是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莊 宇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文 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士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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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非法持有槍砲主要零件│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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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併科新臺 │有期徒刑3月 │
│ │幣3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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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1.13 │10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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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自 訴)機 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第9774號 │字第13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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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477號│104年度豐簡字第377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4.6.23 │ 104.8.14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477號│104年度豐簡字第377號│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4.7.29 │ 104.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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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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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11315號(104年執緝│第13796號 │
│ │字第181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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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士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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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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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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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5.8 │10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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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自 訴)機 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5588號、17574號 │第15588號、175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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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原上訴字第24 │104年度原上訴字第24 │
│實│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4.9.9 │ 104.9.9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原上訴字第24 │104年度原上訴字第24 │
│決│ │號 │號 │
│ ├─────────┼──────────┼──────────┤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4.9.9 │ 104.9.9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 是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14866號(編號3至 │第14866號(編號3至 │
│ │5已定刑有期徒刑8月)│5已定刑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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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士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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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恐嚇危安 │非法持有槍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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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新│
│ │ │臺幣6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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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5.10 │102.5.9至102.7.9 │
├───────────┼──────────┼──────────┤
│偵 查 (自 訴)機 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5588號、17574號 │第15588號、17574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原上訴字第24 │104年度原上訴字第24 │
│實│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4.9.9 │ 104.9.9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原上訴字第24 │104年度原上訴字第24 │
│決│ │號 │號 │
│ ├─────────┼──────────┼──────────┤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4.9.9 │ 104.10.2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 否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14866號(編號3至 │第14867號 │
│ │5已定刑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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