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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文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文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紀文華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上開各罪之判決書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5至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罪;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4年11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罪與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受刑人紀文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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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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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9月 │
├────────┼──────────┼──────────┼──────────┤
│犯 罪 日 期│103.06.06 │103.06.06 │103.09.10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507號 │字第1507號 │字第2554號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1352號 │103年度訴字第1352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286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3.09.24 │103.09.24 │103.12.08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1352號 │103年度訴字第1352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286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3.09.24 │103.09.24 │103.12.29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1853號 │
│ │(編號1至4經臺中地院104年度聲字第15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2年) │
└────────┴────────────────────────────────┘
受刑人紀文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年(共6次)│有期徒刑7年6月 │
├────────┼──────────┼──────────┼──────────┤
│犯 罪 日 期│103.09.10 │103.07.11、 │103.08.07 │
│ │ │103.07.14、 │ │
│ │ │103.07.15、 │ │
│ │ │103.07.18、 │ │
│ │ │103.07.20、 │ │
│ │ │103.08.06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字第2554號 │第23711號 │第23711號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8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481號│104年度上訴字第481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3.12.08 │104.07.30 │104.07.30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86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044 │104年度台上字第3044 │
│決│ │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3.12.29 │104.10.08 │104.10.08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
│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4800號 │
│ │字第1853號(編號1至4│(編號5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
│備 註│經臺中地院104年聲字 │ │
│ │第1511號裁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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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紀文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7 │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轉讓第一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3.07.09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第23711號 │ │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481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4.07.30 │ │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 │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044 │ │ │
│決│ │號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4.10.08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 │ │
│之案件 │ │ │ │
├────────┼──────────┼──────────┼──────────┤
│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
│備 註│第14800號(編號5至7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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