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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松輝
(現在大千綜合醫院南勢院區執行刑前監護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松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松輝因傷害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黃松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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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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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恐嚇危害安全 │ 傷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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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拘役50日 │ 拘役5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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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2年09月24日 │ 103年05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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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2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第6358號 │第307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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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3年度苗簡字第48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520 │ │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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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3年05月19日 │ 103年12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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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3年度苗簡字第48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520 │ │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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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 103年06月09日 │ 103年12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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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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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 │ │
│ │第2377號(累犯,無押│第529號(累犯,無押 │ │
│ │,已執畢) │,尚未執行,另案監護│ │
│ │ │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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