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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國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國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黃國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4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 嘉 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附表:受刑人黃國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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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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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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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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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2年8月15日上午9時10 │102年7月29日 │ │
│ │分許回溯前96小時內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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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苗栗地檢102年度毒偵字 │苗栗地檢102年度毒偵字 │ │
│年度案號 │第1227號 │第110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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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苗栗地院 │臺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號 │102年度易字第783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243號 │ │
│實├────┼───────────┼───────────┼───────────┤
│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22日 │103年3月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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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
│定├────┼───────────┼───────────┼───────────┤
│判│案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399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243號 │ │
│決├────┼───────────┼───────────┼───────────┤
│ │判決確定│103年3月28日 │103年3月4日 │ │
│ │日期 │(不得上訴) │(不得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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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勞 │不得易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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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 │
│ │1868號 │174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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