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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宗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宗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下稱受刑人)邱宗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簡 婉 倫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附表:受刑人邱宗坤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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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10月9日 │102年10月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1567號 │年度毒偵字第15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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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1181號 │102年度訴字第1181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年3月28日 │103年3月28日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確 定├────┼─────────────┼─────────────┤
│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73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730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3年6月4日 │103年5月19日 │
│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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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
│ │1.編號1至2所示之罪,應執行│1.編號1至2所示之罪,應執行│
│ 備 註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3年度執字第3276號。 │ 103年度執字第3276號。 │
└────────┴─────────────┴─────────────┘
┌────────┬─────────────┬─────────────┐
│ 編 號 │ 3 │ 4 │
├────────┼─────────────┼─────────────┤
│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6月23日 │102年11月7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1017號 │年度毒偵字第1689、17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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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最 後├────┼─────────────┼─────────────┤
│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926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850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年3月28日 │103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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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729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3646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3年6月4日 │103年10月22日 │
│ │日 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1.編號4至7所示之罪,應執行│
│ 備 註 │年度執字第3278號 │ 有期徒刑2年3月。 │
│ │ │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103年度執更字第1670號。 │
└────────┴─────────────┴─────────────┘
┌────────┬─────────────┬─────────────┐
│ 編 號 │ 5 │ 6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11月26日 │102年11月2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1689、1743號 │年度毒偵字第1689、1743號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最 後├────┼─────────────┼─────────────┤
│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85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850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年7月29日 │103年7月29日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3646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3646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3年10月22日 │103年10月22日 │
│ │日 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
│ │1.編號4至7所示之罪,應執行│1.編號4至7所示之罪,應執行│
│ 備 註 │ 有期徒刑2年3月。 │ 有期徒刑2年3月。 │
│ │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3年度執更字第1670號。 │ 103年度執更字第1670號。 │
└────────┴─────────────┴─────────────┘
┌────────┬─────────────┬─────────────┐
│ 編 號 │ 7 │ 8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11月7日 │103年2月1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1689、1743號 │年度毒偵字第534號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最 後├────┼─────────────┼─────────────┤
│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85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47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年7月29日 │103年11月12日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確 定├────┼─────────────┼─────────────┤
│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85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47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3年7月29日 │103年12月2日 │
│ │日 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
│ │1.編號4至7所示之罪,應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
│ 備 註 │ 有期徒刑2年3月。 │年度執字第11號 │
│ │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103年度執更字第1670號。 │ │
└────────┴─────────────┴─────────────┘
┌────────┬─────────────┬─────────────┐
│ 編 號 │ 9 │ 10 │
├────────┼─────────────┼─────────────┤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轉讓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11月12日 │102年6月2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偵字第3036號 │年度偵字第8384號 │
├───┬────┼─────────────┼─────────────┤
│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最 後├────┼─────────────┼─────────────┤
│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329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84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年12月9日 │104年1月14日 │
├───┼────┼─────────────┼─────────────┤
│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確 定├────┼─────────────┼─────────────┤
│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329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84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4年1月6日 │104年2月3日 │
│ │日 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1.編號10至12所示之罪,應執│
│ 備 註 │年度執字第892號 │ 行有期徒刑16年6月。 │
│ │ │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104年度執字第1069號。 │
└────────┴─────────────┴─────────────┘
┌────────┬─────────────┬─────────────┐
│ 編 號 │ 11 │ 1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4年 │有期徒刑14年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7月3日 │102年7月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偵字第8384號 │年度偵字第8384號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最 後├────┼─────────────┼─────────────┤
│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8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84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1月14日 │104年1月14日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確 定├────┼─────────────┼─────────────┤
│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8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84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4年2月3日 │104年2月3日 │
│ │日 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
│ │1.編號10至12所示之罪,應執│1.編號10至12所示之罪,應執│
│ 備 註 │ 行有期徒刑16年6月。 │ 行有期徒刑16年6月。 │
│ │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4年度執字第1069號。 │ 104年度執字第106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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