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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勇誠 (原名:賴偉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8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勇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賴勇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年2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 年11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嘉 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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